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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路上出故障,下车放置警示牌出车祸,被撞人算行人?驾驶员??

返回列表 来源:赛天 作者: 浏览:-

案例:某司机驾驶车辆行至隧道内,因车辆爆胎下车设置警告标志,结果被后车撞到,造成前车司机受伤和后车车辆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前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后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前车司机将后车司机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以前车司机下车后已转化为行人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后车司机及保险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主要焦点为:原告在车辆出现故障后,下车设置警告标志时,是否已由驾驶员转化为行人?


原告:因发生碰撞时其是在车外,已转化为行人

原告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被告司机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与现场设置警告标志的车辆驾驶员原告发生碰撞。据此可知当时在事故发生时,其已在车外,转化成为了行人”。

“在被告驾驶的机动车撞击我时,我对该机动车是完全没有任何对抗性的,我在事故中完全属于弱势地位。此次交通事故使其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并为此产生了诉讼请求所列诸项实际损失。”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结合道路事故认定书关于被告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承担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认定,被告应当为其损伤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被告:原告是驾驶员而非行人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不应将车辆停在中间车道,且作为驾驶员原告应离开中间车道。此外,原告设置的警告标志只有50米。“当时我驾驶的车辆前方是一辆大货车,等货车变道而我发现原告时,已经来不及控制车辆。当时原告是在设置警告标志,从其行为看,原告是驾驶员而非行人,故应按70%的比例计算我的赔偿责任。另外,我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被告发表了观点。


保险公司:转化为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作为车辆驾驶员,其下车设置警告标志是在履行驾驶员的职责,并不是行人的职责。如果原告是行人,那么她就没有义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故障发生后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如果原告是行人,其无故在隧道内逗留,违反的将是其他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其可能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主张其从车上到车下,就由驾驶员转化为行人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为车辆驾驶员,是在履行驾驶员职责时发生交通事故,应按70%计算杨某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已支付1万元,也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

设置警告标志系履行驾驶员职责,不能由此转化为行人

法庭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虽然事故发生时,原告因车辆爆胎而置身车外在现场设置标志,但其设置标志的行为系履行车辆驾驶员的职责。虽然原告驾驶的车辆因爆胎停在道路中,但该车辆仍然受原告所控制,原告的驾驶员身份并未发生改变,不能转化为行人。故本案不能适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规定。本案中杨被告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确认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司机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法庭宣判,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2万元;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36万元;被告司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编在此提醒各位司机朋友,请安全驾驶,注意路上发生的突发情况,下车放置警示牌时,一定注意后方来车,请在道路安全处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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