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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罚款新规定

返回列表 来源:赛天 作者: 浏览:-

为维护道路交通的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罚款标准作了哪些新规定?

一、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

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89条);

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90条)。

二、对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罚款处罚

1、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1条第1款);

2、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2000元罚款(第91条第2款);

3、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1款)。

4、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2款);

5、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4款);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94条第2款);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上述牌证、标志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7条);

8、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7条);

9、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并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费的2倍罚款(第98条第1款);

10、对无证驾驶,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或驾照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99条);

11、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100条);

12、在道路两侧及绿化带种植植物或者设置物件,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106条)。

【相关知识】

2013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3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条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全文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九大特点

(一)以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追求提高通行效率。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内容上都体现了本法的这一精髓: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畅通。

(二)坚持道路交通统一管理,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明确提出政府应当保障道路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又具体地规定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义务。这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符合现代交通管理工作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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