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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车需要交停车费么?很多人都不知道

返回列表 来源:赛天 作者: 浏览:-
交警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

 
一、交警依法扣留车辆的几种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下列情形下交警可以扣留机动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或检验完毕。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9、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二,被扣留车辆,何时发还?

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可参考,本公众号内容《事故车,到底要被交警扣留几天?》)


 
三,被扣留车辆的存放费用由谁承担?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提取被扣留车辆时,所产生的车辆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提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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