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6】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
观点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一文,P121—126。
赛天推荐
相关司法解释
- 关于夫妻债务的相关问题!
- 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书(范本)
- 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多久可以拿到“认定书”?
- 【司法观点18】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 【司法观点17】《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可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
- 【司法观点16】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丧葬费应归谁所有
- 【司法观点15】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 【司法观点14】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
- 【司法观点13】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 【司法观点12】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