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多久可以拿到“认定书”?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赛天推荐
相关司法解释
- 关于夫妻债务的相关问题!
- 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书(范本)
- 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多久可以拿到“认定书”?
- 【司法观点18】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 【司法观点17】《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可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
- 【司法观点16】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丧葬费应归谁所有
- 【司法观点15】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 【司法观点14】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
- 【司法观点13】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 【司法观点12】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