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天快讯】发生交通事故 同等责任是否能认定工伤
当事人诉说:
我在2015年10月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于是我找到单位要求认定工伤,单位却说我负事故同等责任,不能认定工伤,拒绝为我申报工伤,单位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说法:
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要是满足三个限制条件,即上下班途中的时间限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责任限制,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事故范围限制,没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就可以申请认定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即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本人负主要责任即排除了工伤认定,举重以明轻,那么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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