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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伤残鉴定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问题及应对举措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要求通过伤残鉴定来获得合理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总结了多年的办案经验,将伤残鉴定的一些问题和相对应的措施列举出来,希望可以通过互联网向更多的当事人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鉴定机构不能再自行选择。在今年以前,法院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还是比较认可,但是今年以后,法院不再承认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这主要是避免了当事人为了获得高额的赔偿而选择了有利于自己的伤残鉴定报告,比如当事人的伤情没有达到伤残水平反而定上了残疾,这样当事人拿到的赔偿就比之前会高出很多。目前法院采取的抽签选择鉴定机构的方式,这个方法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样情况的发生。

二、鉴定方法没有得到完全的统一。目前来说,当事人所选择的鉴定机构仍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鉴定结果,当然这仅限于伤情在能够定残边缘徘徊的伤者,这样的伤情选择鉴定机构的不同,有可能最终的鉴定结果也不同。这并不是法律的漏洞,就算法律足够严谨也没有办法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一般来说,当事人的伤情如果在定残的边缘徘徊,建议立即委托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定残这件事会有更大的转机。

三、鉴定时机的选择。很多当事人急于鉴定,对时机根本不在乎,其实这件事犯了严重的错误。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这足以看出伤残鉴定并不是一出院就可以做的,更不是一直拖到最后无法鉴定,因此时机的选择十分重要。官方的说法是鉴定时间是在出院后的3-6个月,但是,实际案件中并不是一概而论的。如果当事人的伤情是可以定残的,建议咨询律师,让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伤情来分析鉴定的最佳时机。

鉴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当事人对该环节多数是一无所知的状态,如果说当事人委托律师,那么这些事都是不需要操心的,只要当事人在鉴定时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即可,省时省力还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