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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构成条件: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

3)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所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责任划分: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17、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 

18、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19、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