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16】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丧葬费应归谁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不应归属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期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丧葬费由他人垫付,垫付实际支出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的,垫付人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实际支出费用少于合理范围,多出部分,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主张。
观点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P119-122。
赛天推荐
相关司法解释
- 关于夫妻债务的相关问题!
- 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书(范本)
- 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多久可以拿到“认定书”?
- 【司法观点18】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 【司法观点17】《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可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
- 【司法观点16】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丧葬费应归谁所有
- 【司法观点15】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 【司法观点14】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
- 【司法观点13】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 【司法观点12】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